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健全和完善外汇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现将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下发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外汇检查工作报告规范化、程序化,便于总局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外汇检查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报告、重大案件报告、处罚决定书报备和其他外汇检查工作信息的报送等。
第四条 分局报送的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必须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报送
第五条 每年年初,分局应根据总局下达的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检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局发文形式上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主要以下内容:
一、年度检查工作目标;
二、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方法和措施;
四、预计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每年年终,分局应对照年初工作计划,认真全面总结全辖(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外汇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形成年终工作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上报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应主要包括:
一、全年外汇检查总体情况和相关数据;
二、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经验和教训;
四、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五、下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设想。
第三章 重大案件报告
第七条 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连续作案或具有团伙性质的案件;
二、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
三、违法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或非法所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四、其他性质恶劣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八条 分局对发生在辖内的重大案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
第九条 重大案件一案一报,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
二、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
三、目前查处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四、下一步查处方案及工作意见。
第十条 总局对分局报告的重大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作出查处安排,在没有接到总局批复前,分局应按原报告方案依法组织查处。
第四章 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分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决定书》正本报送总局备案。
所辖下级局对骗汇案件所作的《处罚决定书》,由分局按季集中报送总局。
第十二条 分局上报外汇检查数据要准确、及时和完整。全辖当月查处数据应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通过《外汇案件查处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总局。
第十三条 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工作后,应根据要求填制检查工作报表、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局。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首次发现并对揭示外汇违法新动向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外汇管理局系统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参与外汇违法活动的案件;
三、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涉嫌外汇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对总局移交的举报信(电、访)处理结果的报告按《举报信(电、访)受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对移送其他分局查处的案件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案件移交程序》报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局外汇管理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外汇检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外汇检查管理局(以下简称上级局)对下级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下级局)外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上级局对下级局的外汇检查工作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内部监督,下级局必须接受上级局的监督,并有权对上级局的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准则,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以及执行现行内部规章制度情况,重点监督依法办案、案件处理、集体审议、重大案件报告、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监督由上级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下查一级,特殊情况,上级局可以跨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日常监督是指上级局以下级局上报的检查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工作信息为对象实施的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督应保持连续性和全面性,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上级局对下级局在开展外汇检查工作中依法行政情况及对各项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现场检查分抽查和全面检查,上级局可视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对下级局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方案,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局。检查通知应包括检查内容、实施时间及有关要求。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可采用资料调阅、问题核实、现场问询等方法,现场检查过程应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局应将检查的初步结论反馈给被查局,在听取被查局的意见后,形成内部监督检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局。
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主要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四部分。
第十一条 被查局对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局提出复核。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被查局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监督检查结论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被查局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检查局,检查局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对总局外汇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由总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外汇检查考评工作,鼓励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第三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 实行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主要考核检查机构的设置及检查人员配备;检查人员培训、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资料及数据的报送、检查工作调研及检查案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完成总局布置工作情况、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查处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
第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办案;查处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主要考核配合总局、其他分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违法案件情况。
第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主要考核结案率、罚没款收缴率、是否按规定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是否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及办案补助经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条 需列入考评内容的其他检查工作项目。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考坪实行计分制,基础分满分100分,奖励加分满分为30分。
考评实行分项扣分计算法,直到扣完单项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第十二条 对检查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局突行奖励加分,并相应设立外汇检查调研、外汇检查数据资料报送、外汇检查重大贡献等若干单项奖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分局取得参加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考评结果确定后,总局以正式文件对先进单位、表扬单位及获得单项奖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比先进单位及表扬单位的资格:
(一)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上级局纠正或被上级局责令撤销或者变更处罚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行政应诉终审败诉的;
(三)违反办案程序,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外汇检查法律文书不规范,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四)辖内发生重大外汇违法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全年未报送检查计划、检查数据或年终总结报告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本办法所附“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外汇检查工作自评加分表”或虚报上述表格的;
(七)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执法犯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
(八)总局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当年参加评比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满分为25分。
(一)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分)。未设立专门检查部门扣2分;未配备规定数量专职检查人员,每少一人扣0.5分;
(二)检查培训情况(2分)。全年未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5分)。未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检查内控制度,扣3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扣2分;
(四)检查计划、年终总结、专项检查报告及检查数据的报送情况(5分)。迟报一次扣2分,数据错报一次扣1分,数据漏报一次扣2分;
(五)检查工作调研情况(5分)。每年上报检查工作调研材料应不少于3篇,每少报1篇扣1分;未完成总局规定的检查工作调研任务扣2分;
(六)检查案件资料管理情况(5分)。未按规定立卷的,每卷扣0.5分;丢失案件查处资料扣5分。
第十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此项满分为30分。
(一)完成总局布置的全年检查工作任务情况(20分)。未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4分;未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2分;
(二)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5分)。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一次扣5分;未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三)办理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5分)。对总局交办的举办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上报的,一次扣2分;对其它举报案件和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的,一 次扣1分。
第十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违反规定程序办案或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每项次扣5分。
第十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此项满分为5分。
其他分局或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案件,无正当理由未给予配合的,一次扣1分。
第十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一)结案率★(10分)。当年结案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二) 罚没未收缴率★(5分)。当年罚没款收缴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三)罚没款管理(2分)。未按照规定委托银行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扣2分;
(四)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分)。未按规定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奖励加分,30分。
(一)创造性地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受到总局表彰或工作方法得到推广的,加5分;
(二)协助总局做好外汇检查专项工作、受到总局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的,加3分;
(三)在查处或配合查处涉汇案件中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的,加3分;
(四)在查处大要案过程中,为国家或集体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加5分;
(五)检查工作调研材料、典型案例被总局采用的,给予1-8的奖励加分;
(六)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数量较多、罚没款金额较大或与上年相比取得显明进步的,给予1-6分的奖励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内容时间起止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各分局应如实填写“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和“外汇检查工作自评加分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并与12月20日前上报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总局制定的《外汇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略)
附表2:外汇检查工作考评表(略)
附表3: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考评加分统计表(略)
注:1.本办法“结案率”以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
2.本办法“罚没款收缴率”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下列部分:
(1)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没款;
(2)经总局批准予以减免的罚没款;
(3)由于主体消失而无法追缴的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