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96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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