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8〕第 4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注:附表一、二、三、四、七、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件:
 
  附表一: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表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附表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附表四: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附件五:(略)
 
  附件六:(略)
 
  附表七: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表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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