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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 (2002) 第590号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8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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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 (2004) 第1322号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秦皇岛(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67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达4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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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 (2006) 第13号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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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3) 第79号 发文日期:1993年4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8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对煤炭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第“三”条关于对新投产矿井给予减免税照顾的规定中所说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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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4) 第15号 发文日期:1994年1月1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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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4) 第15号 发文日期:1994年1月1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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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 (2004) 第73号 发文日期:2004年1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70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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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地 (1989) 第34号 发文日期:1989年4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6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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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地字 (1989) 第34号 发文日期:1989年4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57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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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 (2001) 第1022号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山东、山西、北京、青海、贵州、广西、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对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并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中铝公司的重组及境外上市是深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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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139号 发文日期:2006年9月1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581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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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国家计委 (2002) 第4号 发文日期:2002年9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27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3年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棉花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0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65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4;大米465.5万吨(其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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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国家计委 (2002) 第6号 发文日期:2002年9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08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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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2002) 第37号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45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根据税则/统计目录的归类原则确定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称为报验状态,对于进口货物的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货品,应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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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2003) 第9号 发文日期:2003年2月2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89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自2003年2月3日起征,期限为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4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税则号5503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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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脂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2003) 第10号 发文日期:2003年2月2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93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自2003年2月3日起征,期限为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3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税则号39076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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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 (2003) 第100号 发文日期:2003年3月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15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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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2003) 第23号 发文日期:2003年4月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25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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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 (2003) 第24号 发文日期:2003年4月1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33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4月10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附件1),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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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2003) 第24号 发文日期:2003年4月1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90 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可信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4月10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附件1),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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