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工作,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5〕78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6号)第六条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吉地税发〔2003〕130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