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新旧会计核算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03〕第 310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根据财政部制订并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为更好地做好2002年度全行业的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工作,现将新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衔接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科目衔接原则

    (一)坚持按系统、完整、科学、实用的原则设置会计科目。一级会计科目不超出《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规定的范围,对于事务所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的会计业务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可以不予体现。

  (二)原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中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一致的保留不变;名称不一致、核算内容一致的,根据新制度更名;名称一致、核算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新制度规范核算内容;原会计科目新制度中没有的取消,其核算内容归入相关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衔接分类说明

    (一)资产类

    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其他货币资金[1009]”,用于核算事务所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存货(125)”。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低值易耗品[1231]”,用于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1243]”,用于核算事务所经销的会计账证、表册等经营性存货的实际成本。

  3.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长期投资(14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1401]”,用于核算事务所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设置一级会计科目“长期债权投资[1402]”,用于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在1年内(不舍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4.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递延资产(18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1901]”,用于核算事务所已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负债类

    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预收账款[2131]”,用于核算事务所按业务约定书或合同向客户预收的款项。

  2.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其他应交款[2176]”,用于核算事务所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3.在一级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2181]”下增设“业务协作费(218101)”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4.设置一级会计科目“职业风险基金[2333]”,用于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5.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职工住房基金(235)”。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事业发展基金(313)”,设置一级会计科目“盈余公积[3121]”,在此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312101)”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

  2.取消一级会计科目“盈余公积[3121]”下的“法定盈余公积(312101)”、“任意盈余公积(312102)”、“法定公益金(312103)”三个明细科目。

  3.取消一级会计科目“利润分配[3141]”下的“提取法定公益金(31410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14109)”明细科目。

  (四)损益类

    1.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业务收入(50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5101]”,用干核算事务所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2.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附营业务(503)”,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5102]”,用于核算事务所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3.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其他收入(51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5301]”,用于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等。

  4.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业务支出(502)”,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5401]”。用于核算事务所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培训及资料费等支出。

  5.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02]”,用于核算事务所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6.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支出[5405]”。用于核算事务所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和附加等。

  7.设置一级会计科目“管理费用[5502]”。用于核算事务所股东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事务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职业责任保险费(550201)”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增设“职业风险基金(550202)”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干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8.取消原一级会计科目“其他支出(512)”,设置一级会计科目“财务费用[5503]”,用于核算事务所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9.设置一级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5601]”,用于核算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10.设置一级会计科目“投资收益[5201]”,用于核算事务所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1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801]”,用于核算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三、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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