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2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2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通知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

  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

  全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1]159号)中提出,要加强财经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派驻财政驻厂员。

  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来看,这是非常必要的。

  初步统计,一九八一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资金利润率只有十四元三角,比一九六五年的二十元七角减少六元四角。

  虽然有原材料提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造成的。

  如果对企业认真进行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将资金利润率提高一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约三十亿元。

  近几年扩大企业财权以后,管理和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截留上缴利润,损害国家利益,亟需加强财政监督。

  回顾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决定由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当时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调整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这个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管、卡、压”撤销了。

  近几年有些地区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较为显著。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准备在一、二年内恢复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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