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二、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的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的收费项目目录附后。
对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政府、市财政和物价网上公布;执收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以使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再就业。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可向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索要免交收费项目的目录。
三、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认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经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