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866 条关于 "其他财政法规"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122/144页 转到:   每页显示数量: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53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3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6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才流动服务收费  (一)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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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51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8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地质矿产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矿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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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49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58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民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一)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十元登记费每件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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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49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77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民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一)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十元登记费每件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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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文字号: 财外字 (1992) 第278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1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生活费用1.伙食费标准(中、西餐同一标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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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财国债字 (1992) 第39号   发文日期:1992年6月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72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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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和取消外汇补差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外专发 (1992) 第89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55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外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现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下同)的工资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开始执行的。近几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物价改革,1989年、1990年又接连两次调整了人民币的汇价。一些外国文教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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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40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85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公安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  (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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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40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7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1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公安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  (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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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文 (1992) 第280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4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的变化,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节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差旅费开支规定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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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36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10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费  (一)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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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36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1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费  (一)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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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商 (1992) 第167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75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驻厂员机构)对中央企业的财政监督检查,把应交国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经与国家税务局研究,现将中企驻厂员机构开展各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均应按照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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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商 (1992) 第151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0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为了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外贸企业建立了后备基金。但有些企业反映,相应的财务制度尚不完善,不便使用和管理。为此,现将有关后备基金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完成上级核定的承包盈亏任务后,年终按规定清算所得超承包留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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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国债字 (1992) 第31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1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1992年是我国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量大、利率和计息期复杂,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的兑付工作。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务部、事务所等均可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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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组通字 (1992) 第10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1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76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现将《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干部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干部统计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干部统计工作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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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207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55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国家体委: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登山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对来华登山的外国团体收取注册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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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发文字号: 人薪发 (1992) 第7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38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二、岗位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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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防暴队队员伙食补助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通字 (1992) 第53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15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重点城市、地区新组建的公安防暴队,担负着处置动乱、暴乱和各种突发事件,保卫大型活动安全,实施昼夜治安巡逻等特殊任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公安防暴队是一支快速反应的机动队伍,队员实行集中住宿,需要进行高强度身体素质和特种技能训练,不同于一般警种。为了保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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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价费字 (1992) 第175号   发文日期:1992年5月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18   来源:其他部委   来源可信度: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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