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7 条关于 "房产税"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2/3页 转到:   每页显示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 (2004) 第140号   发文日期:2004年8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05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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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 (2004) 第839号   发文日期:2004年6月23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1号)要求,对本法规进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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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 (2004) 第37号   发文日期:2004年5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34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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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 (2004) 第51号   发文日期:2004年5月18日   级次:省级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08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可信度: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87年由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收范围作了“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的规定。《实施细则》颁布17年来,我省城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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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 (2004) 第36号   发文日期:2004年2月27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78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 149 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免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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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 (2004) 第297号   发文日期:2004年2月2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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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 (2004) 第262号   发文日期:2004年2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7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籍个人和港籍(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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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 (2004) 第16号   发文日期:2004年2月12日   级次:省级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90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可信度: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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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 (2003) 第107号   发文日期:2003年9月30日   级次:省级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13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可信度: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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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 (2003) 第89号   发文日期:2003年7月1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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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 (2003) 第149号   发文日期:2003年7月1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48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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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 (2001) 第770号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2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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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国税函 (2001) 第379号   发文日期:2001年6月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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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 (1999) 第44号   发文日期:1999年3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07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1号)要求,本法规第二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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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地税地字 (1996) 第40号   发文日期:1996年3月24日   级次:省级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83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可信度: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不断增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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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 (1994) 第35号   发文日期:1994年2月2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6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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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 (1993) 第368号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6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要求,本法规自2009年12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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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 (1993) 第141号   发文日期:1993年7月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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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 (1992) 第1440号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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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 (1990) 第434号   发文日期:1990年4月24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2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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