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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 主要包括:(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3)兴建和整...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库后在中央、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 财政部在1987年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 为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9年将上述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 1994年实行...
适用于农业特产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原产品税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应税产品保留了原产品税对收购者征收,原农林特产税对生产者征收的格局。 即对部分应税产品收入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两道税。 因此,有必要将国务院规定的税率具体化,分别规定...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申报用地前,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审批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及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验资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征收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实行预缴税款的好处,一是能...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规定的最低下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地方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最低税率不得低于5%。 由于近年来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很快,其收益水平大大高于粮食等基本农产品,在粮食等基本农产品收购价格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要缓解因...
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权限,属于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一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办法。 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有利于缩短完税期限,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级次相脱节的矛盾。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规定的最高税率上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地方确定的农业特产税的最高税率为20%。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适用的农业特产税税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税率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 在国务院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有利...
耕地占用税是由于占用耕地取得的,所以资金必须用到耕地的建设和开发上去的原则。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控制耕地大量减少的重要经济手段,但是仅靠征税制约耕地的减少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任何物质的消耗如果没有相应的合理补偿,最终都会耗费殆尽。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在宏观上采取措施,使耕地的减少得到有...
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是对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鼓励的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
对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内容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所作的分类。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资金运用的不同过程,资金结存的不同表现形态,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个一级科目,又称总账科目,它起着反映资金活动总括情况的作用。 在一级科目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二、三级科目,又称明细科目。 一、...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价格,为不含税价。 这些农业特产品(除牲畜产品外)均属原产品税的征收范围,过去由国有、集体收购单位缴纳。 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税负,...
运用货币形式,根据征收、解缴税款过程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通过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核算、监督和分析农业税征收报解业务的全过程及其结果,以保障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解缴金库的一种专业会计。它隶属于财政预算会计范畴,是核算、监督农业税收征解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管...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 对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农业特产税款实际上是由生产...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 对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农业特产税款实际上是由生产...
简称农税工作。 它是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一项专门业务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1)农税政策的调查研究与制定;(2)农税预算任务的分配和落实;(3)组织农税的征收与缴纳;(4)办理农税的减税与免税;(5)农税政策的直传贯彻与检查;(6)农税征管...
指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时所确定的实际收入。 由于烟叶是国家规定的专营产品,烟叶实际收入的确定比较特殊。 为此,财政部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由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利用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形成的成品。 对于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虽不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但由于作为产成品原料的农业特产品应税未税,因此,为了补缴农业特产税,必须将产成品折算成原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并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正常进行而从实征税额中提取的经费。 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票证印制、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请助征人...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指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是产品的实际收入,也可以是尚未销售的产品收入。 对无法掌握产品销售收入的,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征收机关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具体计算核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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