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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烟酒者征收的一种税。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施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 规定凡贩卖烟草或酒类者,均须领特种牌照,按年纳税,方准营业。 纳税标准:批发性营业,年纳税额40元;零售性营业,分成三等,年纳税额分别为16元、8元4元,每年分两期缴纳。 批发兼零售,均应分别领取牌照,...
亦称店租。 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对店铺所征收的一种税。 1932年8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凡被苏维埃政府没收的商店、作坊、圩场及各街市摊寮等为征税对象,纳税人是租用这些商店、房屋等营业商人。 其应纳税额核定后由纳税人分期缴纳。
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对山林出产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竹麻税、木梓税、茶叶税、果子税四种。 山林税只收现金,不收实物,按实物最高市价折算为“苏维埃国币”,实行累进征收办法,对新垦荒山免税。 山林税最早于闽西开征。 1933年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
中国台湾对买卖有价证券课征的税收。 1965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后来又进行过多次修正。 凡买卖有价证券者,均应课征证券交易税。 有价证券包括: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经政府核准公开募销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税以出卖有价证券者为纳税人;以证券承销人、证券经纪人、证券...
中国西藏民主改革前农奴制下农奴主对农奴征收的一种税。 藏语称“米泼”,意为“人租”。 体现的是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当农奴离开庄园不能为领主直接服役支差时,经领主同意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人役税以代替支差(一般从16岁缴至60岁),分实物...
中国台湾对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课征的税收。 1950年,台湾当局发布《宴席及娱乐税法》。 1980年,将宴席税并人营业税,同时制订了《娱乐税法》,后来又进行了一些修正。 娱乐税的征税范围及最高税率为:1.电影,最高税率为60%,国语片为30%。 2.职业性歌唱、说...
中国台湾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 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 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 纳税人及税率如下:买卖契税,...
中国台湾对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课征的税收。 该税属于县(市)税,台湾当局1967年公布《房屋税条例》,后经多次修正。 房屋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设有典权者,为典权人;共有房屋,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缴纳,不推定的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 计税依据为房屋...
中国台湾在土地规定地价后,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数额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征收,或于设定典权时预征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有偿移转的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无偿移转的取得土地所有权人;设定典权的出典人。 土地所有权移转,纳税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纳税的,由取得所有权人代缴。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 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 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 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
中国台湾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应课征田赋者除外)课征的税收。 地价税的纳税人为:上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上地属公有或共同公有者为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者为分别共有人。 纳税人行踪不明或土地权属不明或无人管理者,由土地使用人代缴。 土地所有权人也可申请由占有人代缴。 地价税按照每一土地所有...
中国台湾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的总称。 台湾从1946年起对各类土地一律征收实物田赋。 195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对城市列入规定地价区域的土地征收地价税,对区域以外的土地及区域内农用土地仍征收田赋。 1977年公布《土地税法》,将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统一纳入其中,后来又进行过多次修正...
中国台湾对使用于公共水陆道路供作工业、私用或军用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及船舶征收的税收。 1945年台湾当局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沿用后进行了多次修正。 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机动车辆分为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机器脚踏车4类,按汽缸总排气量分别规定税额。 非机动车由...
中国台湾对在境内书立的应税凭证课征的税收。 193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印花税法》,经多次修正,沿用至今。 印花税课征范围及税率或税额如下:1.银钱收据(指收到银钱所立的单据、簿、折;但兼具营业发票性质的银钱收据及兼具银钱收据性质的营业发票除外),每件按金额4‰,屋及有关增加该...
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 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 为消除其缺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税),1...
香港对获得利息收入者课征的税收。 该税从1989-1990财政年度起停征,但它仍是列入香港《税务条例》的税种之一。 利息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香港自债券、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所获得的利息。 利息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利息者和银行在付息时代扣代缴。 税务局如无法向支...
香港对营利事业所得课征的税收,是香港最主要的税种。 1995~1996年度,利得税收入占香港政府一般收入的30%,占税收收入的45%以上。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者,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为利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并无居...
香港向土地及建筑物的拥有人就其物业收入课征的税收。 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应税物业的业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 应税物业包括房屋、土地(包括码头,不包括农地)和建筑物。 免税项目包括:全部由业主自住和纯...
中国台湾负责税务行政和税收稽征的专门机构。 1947年台湾建省后,由省政府财政厅负责税收稽征。 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台,“财政部”主管税制,税务稽征由省财政厅负责。 1950年当局公布《财政收支划分法》,“国税”由“财政部&rd...
中国台湾划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按照台湾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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