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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的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在行使职能时必要的法定能力。 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如: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
工作组(Working Party / Working Group)是为研究和报告出现的事务,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而成立的一种临时性机构,并最终要求理事会或总理事会作出决定,一些工作组承担有关谈判的组织工作。 如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贸易、债...
缔约方联合行动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决策行为,相当于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5条规定,为了便于实施总协定各条款和促进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各缔约方可随时集会,并以缔约方全体的名义采取联合行动。 本条款还规定,除总协定另有规定外,缔约方全体的决议,均应以...
诸边贸易协议设置的委员会(Committee)是总理事会的下属机构,也可称为附属机构,现有: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政府采购委员会(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委员会则是在总理事会或分理事会下设的负责各具体谈判议题的委员会(有的也称作谈判组,如基础电讯谈判组,自然人移动谈判组,海运谈判组等),如民用航空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补贴与...
世界贸易组织在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和执行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多边贸易协议所赋予的职能,以及由总理事会赋予的额外职能。他们负责处理跨部门的广泛的事务,包括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三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各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现有五个委员会:预算财务...
秘书处(The Secretariat of WTO)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名。它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Director-General 简称DG)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通过规则确定。总干事有权指派其所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总干事和秘书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6条规定,应设立由一名总干事(Director General)领导下的世贸组织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WTO)。 世贸组织的总干事应由部长会议任命,其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期限均由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来确定。秘书处的所有职员则由总干事任命,...
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应在其认为适当时举行会议,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向部长级会议报告。在总理事会之下分别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
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由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长级代表参加,它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其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措施。部长级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以及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病虫害“非疫区”是指,政府检疫机关经检疫某种病虫害在一个地区没有发生,该地区即为非疫区。例如地中海实蝇或口蹄疫在韩国某时期没有发生,则该时期韩国为非疫区。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是指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平...
概述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简称PRA) 是WTO 规范植物检疫行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 中明确要求的,为了使检疫行为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而规定各国(地区) 制定实施的植物检疫措施。
程序和方法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4条规定的“等效”是指如果出口成员对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使这种措施不同于本国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的其他成员所...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包括下列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标准: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兽药、杀虫剂残留、污染物等; 2、国际兽疫组织(OIE)制定的有关动物健康标准; 3、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科学依据包括: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有害生物传入、定居或传播条件。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制定协议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协议承认政府有权...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政府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实现下列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境内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境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
WTO《装船前检验协议》建立了三层争端解决制度。第一,由装运前检验机构按其内部上诉程序审议出口商提出的申诉;第二,独立实体选定的专家组按独立审议程序解决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的争议;第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政府之间在装运前检验协议实施方面的争端。协议规定,各成员应就影响本协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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