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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上海等大中城市对工业、商业用房及居民住房就其房产或房租征收的一种税捐。  凡出租房屋用于办工厂、开商店,税率为10%,居民私用税率为6%。  由于其征收率包括马路工程及清扫路灯等捐,故称总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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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房捐、房铺捐。  对房屋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最早对房屋征税始于周代的“廛布之征”,唐代称间架税,此后时兴时废。  1898年,清户部开办房捐,所征款项专用创办警察经费。  1915年,北洋政府改征房税,列为地方税,税率大体沿袭清制。  1941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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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政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的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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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土药税。  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对国产鸦片所征收的一种税捐。  为筹措军费,借禁烟之名,开征土膏捐。  其纳税环节包括种植、运输、销售、吸食等,名目有烟苗捐、红灯捐、吸户捐等,征收办法由各地军阀自定,为军阀可靠的财政收人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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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和个人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所需发票种类、联次、数量以及申请理由等。  对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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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运输税。  对铁路和水上运输工具所载运的货物运输费及乘客票价征收的一种税。  1913年11月,北洋政府为解决中央财政困难,颁布法令,将该税列人国家税收。  次年1月,财政部公布修正后的通行税税则,规定税率分三级:火车的头等票。  轮船的官舱为15%;火车的二等票、轮船的上房舱为10%;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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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包裹厘金。  对商人邮寄货物包裹所征收的一种税。  1914年甘肃省首先创办,各省相继仿行。  1928年,国民政府将此税列入中央收入,归财政部管理。  课征办法是依货物的价值征收。  1931年随统税的开征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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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后,经税务机关审定核准而发给的据以领购发票的凭证。  发票领购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票电位和个人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发票领购种类、发票名称、购票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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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田赋的一种方法。  即按土地征收实物税。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规定,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  各省随仿行。  1941年7月,国民政府明令田赋征收一律改成实物。  按1941年田赋正附税额法币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5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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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  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为摆脱通货膨胀造成的财政困境,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征实物。  抗日战争爆发后,华东、华中等地相继沦陷,财政失去主要财源,国民政府实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38年4月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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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时,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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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证券交易或物品交易的交易所征收的一种税。  1918年,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在北平成立,随后,上海、天津、汉口等大城市相继成立。  当时,北洋政府曾设立交易所监理官公署,作为监督机构,并于1921年3月先后公布《物品交易所条例》和《证券交易所课税条例》,规定物品、证券交易在每次结账之后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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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易所内买卖证券或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交易税。  1926年9月,北洋政府公布《交易所交易税条例》,将课税标准分成四类:地方公债证券或公司债券交易、有价证券交易、金银交易、商品交易,分别制定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最高税率为2‰。  北洋政府时期,该税由交易所的经纪人按日交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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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易所内买卖证券或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交易税。  1926年9月,北洋政府公布《交易所交易税条例》,将课税标准分成四类:地方公债证券或公司债券交易、有价证券交易、金银交易、商品交易,分别制定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最高税率为2‰。  北洋政府时期,该税由交易所的经纪人按日交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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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自愿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未能按期缴销发票、缴销罚款时代为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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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行兑换券的银行征收的一种税。  民国年间,国内有中央、中国、交通、中南、中国实业等十几家大银行享有国家特许发行兑换券权,且从中获利。  1931年8月,国民政府为增加国库收入,公布《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  因“九·一八”事变发生,当年并未开征。  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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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在开具过程中的法规规定也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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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在开具过程中的法规规定也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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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在开具过程中的法规规定也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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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特种生产经营、服务业所获收益而课征的一种税。  普通营业税的对称。  1947年,国民政府把营业税分为特种营业税和普通营业税,规定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进口商、跨省及国际交通运输业等的收益征收特种营业税。  按营业收人额计征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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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票使用地区、范围的限定。  规定发票使用区域,有利于控制发票的使用,便于发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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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一般营业税。  对营业行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种营业税的对称。  中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西周的关市之征中的市税、明代的门摊与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于营业税性质。  普通营业税是指1931年2月国民政府开征的营业税。  1927年,国民政府开始整理财政,裁撤厘金,兴办全国统一征收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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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发票使用的责任,预防和减少发票的违章而建立的一种登记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证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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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对经营棉花行商征收的一种捐税。  1947年3月,西安市政府制定《西安市棉捐征收规则》,规定凡在本市区内所有棉商须缴纳棉捐。  不足100市斤者免征;满100市斤不足200市斤者,征6000元;满200市斤不足300市斤者,征1万元;满300市斤者,征1.5万元。  当时山东等地也有征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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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发票保管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发票的安全、发票数量的完整无缺和发票质量的完好状态。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发票保管制度。  发票不论对于开具方,还是对于接受方都是经济活动中重要凭证,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财务管理,也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稽查监督。  所以,开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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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对赌博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捐。  赌博是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盛于清末,遗之民国。  民国初年,广东、广西两省军阀张鸣岐、陆荣廷、杨希闵等人为扩军筹饷或中饱私囊,下令开征赌捐,并专设筹饷局。  征收一般采取招商承办,按赌客押注数额见十抽一。  民国年间国民政府虽多次严令禁赌,但私赌猖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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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对娼妓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  历史上最早征收此捐税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  “以后各朝代多有沿续,但名称各异。  “花捐”一词则是民国时期较为流行的泛称,其他还有妓捐、乐户捐、妓女营业捐、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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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繁重的捐税。  旧中国苛捐杂税历来为统治者搜刮民财的一种方式。  清末泛滥的杂捐杂税到民国年间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其名目之繁多超过历代。  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表现形式有一物一税或一物多税;关卡林立征收厘金或类似厘金的捐税;滥征附加,正税之外又征各种附加税;巧立名目,层层摊派。  如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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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票单位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原来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税务机关在统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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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  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  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规定所得税采用分类课税方法,按其性质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其计税对象为纯收益,包括:公司、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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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和已停用的空白发票按规定办理销魂的手续。  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报查联,已经超过规定的保管限期,以及发票印发机关规定已停业使用的空白发票,保管单位可以按照发票保管期销毁办法办理发票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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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和已停用的空白发票按规定办理销魂的手续。  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报查联,已经超过规定的保管限期,以及发票印发机关规定已停业使用的空白发票,保管单位可以按照发票保管期销毁办法办理发票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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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  课税范围包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  1943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起征点由原规定每月所得满30元者改为满100元者,税率由每元5分调至1角;每月所得在1500元以上者,最高税率由原20%提高至30%。  1947年3月以后,因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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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金融、保险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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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  课税范围为公债利息、公司债利息、股票利息、存款利息等利息所得。  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法定储蓄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教育储金每年利息所得不足100元者免税。  税率采用5%的比例税率。  1943年7月,税率调整,除政府发行证券及国家金融机关存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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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一种证明单据。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在调出期内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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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一种证明单据。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在调出期内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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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或个人在营利事业利得中超过一定数额时向其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其前身为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抗日战争结束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自应停止征收,但当时经济不景气,物价上涨,商人囤积居奇,获暴利者仍不少,而国民党政府为发动内战更需课求新财源,因而1947年1月公布了《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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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和个人在战时获取超过一般应得的额外利润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抗日战争期间,国家财政需求浩繁,供给减少,物价陡涨,一部分商人乘机谋取超额利润。  国民政府推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43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在抗战时期,凡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均为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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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43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课税范围为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8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制,税率分成两类:一是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分为四档,最低税率为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25000元者,就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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