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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 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1]34 号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专项考评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108 号
  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以及上报第二批自动核销企业材料的通知  汇发[2003]63 号
  60.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电子口岸政务 IC 卡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3]43 号
  6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汇综发[2003]122 号
  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4]25 号
  68.  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增加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信函[2004]13 号
  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12 号
  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山东省等分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37 号
  7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推介远程核销和代转核销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5]4 号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交换数据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1 号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3 号
  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5 号
  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月度贸易收付汇数据提取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64 号
  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控风险防范指引(第一期)》的通知  汇综发[2010]96 号
  1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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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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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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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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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8月4日 14:53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而有部分企业和个体中介与外驻办事处公司做虚假出口这算违法吗?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8月4日 15:00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而有些出口企业与一些个体户签订一份虚假内部业务员合同,然后长期接这些外驻办事处业务,从中得到国家退税和美元兑换回扣,这种现象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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